晋中信息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人才培养方案中为了检验某种科学理论或假设而进行某种操作或从事的某种活动,它一般与课程相结合,包括实验、计算机上机、实训等实践等教学形式。按照课程设置方式分为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和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程两种类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综合创新能力。
第三条 加强实验教学改革与管理,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通过实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减少验证性实验,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比例,加强开放式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突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三条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一流课程建设范围,并在申报一流课程建设项目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校的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二级学院(部)具体负责实验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要职责:
1. 制定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及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二级学院(部)做好所属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指导二级学院(部)认真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制定实验课程教学大纲,选用、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它实验教学资料,协调、督促实验教学改革与建设,并定期检查全校实验教学实施情况。
3.掌握全校实验教学动态,组织实验教学质量评估与考核。
4.加强实验教学改革的探索与研究,加强一流实验课程建设,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实验教学等有关规定,根据专业课程实际,制定本学院的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
2.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教学计划,落实实验教学任务,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3.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它实验教学资料。深化实验课教学内容改革,优化实验教学方法,加强一流实验课程的建设。
4. 抓好实验教学队伍的建设,按需配备实验教学人员,实行实验教学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以及各种实验设施的管理工作。
5. 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并落实,实验实训中心和教务处负责审定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实验教学计划应包括实验课程的设置、开课学期、每个实验项目的实验学时数、组数、教学进程;实验教学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学生应达到的基本实验技能要求等。
第八条 实验教学应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教学计划或增开新的实验项目,应由二级学院(部)在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课程实验按实验类型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等。为适应人才培养需要,各二级学院(部)应合理安排各类实验比重,鼓励各专业根据课程特点,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
第十条 实验课程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程配合设置,鼓励16学时以上且内容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程单独设课。
第十一条 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按照学校有关教学大纲制定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课程必须有适合学生使用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要求实验内容设计合理,符合课程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实验开出率达90%以上。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要按照集团和学校规定程序组织,根据年度经费预算确定建设项目,以满足实验教学的要求。
第四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完成好实验教学任务,并配合做好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案等的编写工作,积极参加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改进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效果,真正使实验教学成为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
第十六条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做好实验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首次进行实验指导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对新开设的实验项目必须进行预试验,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确保实验课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实验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向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安全制度》等实验要求和有关实验课、实验成绩管理的规定等,教育学生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
第十八条 指导学生做好实验预习工作,简明扼要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和操作方法,讲清重点、难点和注意事项,介绍各类常见事故的处理方法;指导学生独立规范操作,及时检查学生的实验情况,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指出或纠正学生在操作中的错误,保证实验教学的效果,保证仪器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结束后,要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合理评定学生实验成绩,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情况令其重写实验报告或重做实验。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预习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实验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自觉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凡违章及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且照章赔偿,直至追查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要真实反映实验结果,不得伪造与抄袭;要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实验室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四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
第六章 实验课程考核与质量监控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程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可采用常规考核、操作技能考核、提交实验结果和答辩等多种方式。相关专业的教研室主任可根据课程要求和实验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考核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各部分所占比由实验课程负责人根据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实施。非独立设置的课程实验考核按教学大纲要求的比例记入该课程总成绩内。
第二十七条 独立设置实验课的考核按百分制评分,其考核成绩单独记载。不独立设置的实验考核成绩,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所占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课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并在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次总数。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校级督导和院级督导要对本学期开设的实验课进行抽查听课,并对本学期的实验课给出评价和反馈。每学期有实验学生对实验教师的评价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部)都要高度重视实验教学的质量检查,主要是对实验教学过程中各阶段和各环节的组织和实施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实验课课堂教学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评估。实验教学评估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做好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实验教学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实验课程所属单位的实验课程参照学校课程档案存档要求执行。主要包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程报告、实验教师授课计划表、实验课程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学生实验成绩汇总表及实验教学总结分析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